程序的规定办理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。
第五十八条 上市公司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,应当按
照本公司投资者身份验证业务操作程序的规定办理身份验证后,方可
进行网络投票。
第五节股份持有人类别标识服务
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根据国家有权部门的相关规定,提供有限售
条件股份的持有人类别标识服务。
第六十条 前条所称持有人类别包括“国家”、“国有法人”、“境
内非国有法人”、“境内自然人”、“境外法人”、“境外自然人”等。
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人或持有人的申报,进行必要
的形式审核后,加设、变更相应持有人类别标识。证券发行人或持有
人申报加设、变更“国家”、“国有法人”标识的,应当提供国有资产
监督管理部门的界定文件。
第六十二条 本公司以证券账户为单位加设、变更持有人类别标
识。同一持有人持有多个证券账户且持有人类别标识存在不一致的,
— 15 —
本公司有权要求相关证券发行人、持有人重新核定。
第六节其他服务
第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证券登记相关服务,
按照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定办理。
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依法提供与证券登记服务有关的信息、咨询
和培训服务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六十五条 证券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收费标准
缴纳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费用。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涉及税收
的,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十六条 证券登记申请人违反本规则以及本公司相关业务
细则、指引等规定的,本公司可以暂停或终止为其提供证券登记及相
关服务。
第六十七条 证券登记申请人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证券登记及相
关服务过程中,存在违反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行为的,应
当对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;本公司有权暂停或终止为其提供
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。
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要求提供的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,凡用外文书
写的,应当附有经公证的中文译本。
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,修订时亦同。
第七十条 原由本公司颁布的涉及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的规则、
细则、指南、指引及通知等,内容与本规则相抵触的,以本规则为准。
— 16 —
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由本公司负责解释。
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— 17 —提出申请,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后,可以按照本公司网络投票业务操作关于发布《证券登记规则》的通知
各证券发行人、各证券经营机构:
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《证券登记规则》已经
中国证监会批准,现予发布,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
二○○六年七月二十五日
— 1 —
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
证券登记规则
目录
第一章 总 则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3
第二章 初始登记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4
第三章 变更登记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7
第一节 证券过户登记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7
第二节 其他变更登记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9
第四章 退出登记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11
第五章 证券登记相关服务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12
第一节 证券持有人名册服务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12
第二节 权益派发服务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13
第三节 查询服务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14
第四节 网络投票服务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15
第五节 股份持有人类别标识服务....................... 15
第六节 其他服务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16
第六章 附 则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16
— 2 —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,防范证券登记风险,
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,根据《证券法》、《公司法》、《证券登记结算管
理办法》等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,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 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
(以下统称证券)的初始登记、变更登记、退出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
适用本规则;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)另有
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纳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
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本公司)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其他证券的登
记及相关服务业务参照本规则执行。
第三条 本公司依法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办理证券登记及相关
服务业务,证券发行人应当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(协议
范本见附件)。
第四条 本公司设立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,根据证券账户的
记录,办理证券持有人名册的登记。
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记录采取整数位,记录证券数量的最
小单位为壹股(份、元)。
第五条 证券应当登记在证券持有人本人名下,本公司出具的证
券登记记录是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合法证明。
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,可以将证券登记在名
义持有人名下。名义持有人依法享有作为证券持有人的相关权利,同
— 3 —
时应当对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承担相应的义务,证券权益拥有人通
过名义持有人实现其相关权利。名义持有人行使证券持有人相关权利
时,应当事先征求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意见,并按其意见办理,
不得损害证券权益拥有人的利益。
本公司有权要求名义持有人提供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相关
明细资料,名义持有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名义持有人出具的证券权益拥有人的证券持有记录是证券权益拥有
人持有证券的合法证明。
第六条 证券登记实行证券登记申请人申报制,本公司对证券登
记申请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,证券登记申请人应当保
证其所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前款所称证券登记申请人包括证券发行人、证券持有人或其证券
托管机构以及本公司认可的其他申请办理证券登记的主体。前款所称
证券登记申请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包括证券登记申请人直接向本
公司提供或通过证券交易所及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间接向本公司
提供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。
第七条 本公司证券登记簿记系统内的证券登记信息包括但不
限于以下内容:证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、证券账户号码、有效身份证
明文件号码、证券持有人通讯地址、持有证券名称、持有证券数量、
证券托管机构以及限售情况、司法冻结、质押登记等证券持有状态。
第二章 初始登记
第八条 已发行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前,证券发行人应当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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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公司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证券的初始登记。
第九条 证券初始登记包括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登记、权证发行登
记、基金募集登记、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发行登记、记账式国债(以
下简称国债)发行登记以及股票增发登记、配股登记、基金扩募登记
等。
第十条 股票发行人申请办理股票首次公开发行、增发、配股
登记时,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:
(一) 股票登记申请;
(二) 中国证监会关于股票发行的核准文件;
(三) 承销协议;
(四)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证券
发行人全部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(包括非货币资产所有权已转移
至证券发行人处的证明文件);
(五) 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外的途径发行(以下称网下发
行)证券的,还需提供网下发行的证券持有人名册,证券持有人名册
应当包括证券代码、证券持有人证券账户号码、证券持有人有效身份
证明文件号码、本次登记的持有证券数量等内容;
(六) 证券有限售条件的,还需提供限售申请并申报有限售条件
证券持有人类别;
(七) 公开发行前国家或国有法人持股的,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
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;涉及向外国战略投资者定向发行股份的,还
需提供商务部等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;
— 5 —
(八) 涉及司法冻结或质押登记的,还需提供司法协助执行、质
押登记相关申请材料;
(九) 证券首次发行的,还需提供证券发行人法人有效营业执照
副本原件及复印件、法定代表人对指定联络人(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
务代表)的授权委托书;
(十) 指定联络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;
(十一)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。
第十一条 权证发行人申请办理权证发行登记,除应当提供第十
条(五)至(十)项相关材料外,还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:
(一) 权证登记申请;
(二) 有权机构关于权证发行的核准文件;
(三)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。
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办理基金募集登记,除应当提供第十
条(三)至(十)项相关材料外,还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:
(一) 基金登记申请;
(二) 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募集的核准文件;
(三) 基金合同;
(四)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。
第十三条 债券发行人申请办理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发行登记,
除应当提供第十条(三)至(十)项相关材料外,还应当提供以下申
请材料:
(一) 债券登记申请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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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 国家有权部门关于债券发行的核准文件;
(三) 债券担保协议或有权部门关于免予担保的批准文件;
(四)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。
第十四条 国债通过招投标或其他方式发行后,本公司根据财政
部和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确认的结果,建立证券持有人名册。国债在
证券交易所挂牌分销或场外合同分销后,本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确认
的分销结果,办理国债登记。
第十五条 本公司对证券发行人提供的证券登记申请材料审核
通过后,根据其申报的证券登记数据,办理证券持有人名册的初始登
记。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发行(以下称网上发行)的证券,证券
交易所向本公司传送的认购结果视为证券发行人向本公司提供的初
始登记申请材料之一,本公司根据网上发行认购结果,将证券登记到
其持有人名下;通过网下发行的证券,本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人提供的
网下发行证券持有人名册,将证券登记到其持有人名下。本公司完成
证券持有人名册初始登记后,向证券发行人出具证券登记证明文件。
第十六条 由于证券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有误导致初始登记
不实所致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该证券发行人承担,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
任;证券发行人申请对证券初始登记结果进行更正的,本公司依据生
效的司法裁决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办理更正手续。
第三章 变更登记
第一节证券过户登记
第十七条 证券过户登记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过户登记(以
— 7 —
下简称集中交易过户登记)和非集中交易过户登记(以下简称非交易
过户登记)。
第十八条 证券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的,本公司根据证券交
易的交收结果,办理集中交易过户登记。
第十九条 证券因以下原因发生转让的,可以办理非交易过户登
记:
(一) 股份协议转让;
(二) 司法扣划;
(三) 行政划拨;
(四) 继承、捐赠、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;
(五) 法人合并、分立,或因解散、破产、被依法责令关闭等
原因丧失法人资格;
(六) 上市公司的收购;
(七)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;
(八)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;
(九) 相关法律、行政法规、中国证监会规章及本公司业务规
则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第二十条 股份协议转让或行政划拨双方取得证券交易所对股
份转让的确认文件后,应当向本公司提出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申请,本
公司对过户登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,办理过户登记手续,并向申请
人出具过户登记证明文件。
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因继承、捐赠、依法进行财产分割(如离婚、
— 8 —
分家析产等情形),法人合并、分立,或因解散、破产、被依法责令
关闭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的,资产承继人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时,应当
向本公司提供有效的证券归属证明文件及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,本
公司对过户登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,办理过户登记手续,并向申请
人出具过户登记证明文件。
第二十二条 在证券公司等机构托管的证券的司法扣划,由托管
的证券公司等机构协助办理。证券公司等机构受理司法扣划要求后,
应当对相关证券实施交易冻结,并在协助司法扣划当日将协助司法扣
划的相关数据发送本公司,本公司根据证券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办
理过户登记。
第二十三条 未在证券公司等机构托管的证券的司法扣划,由本
公司协助办理。本公司受理司法扣划要求后,在受理日对应的交收日
清算交收程序完成后对司法扣划涉及的持有人名下的证券进行核查,
根据核查结果办理过户登记手续。
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以及上市公司
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引起的非交易过户登记按照相关业务规定办理。
第二节其他变更登记
第二十五条 其他变更登记包括证券司法冻结、质押、权证创设
与注销、权证行权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、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或回
售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(以下简称ETF)申购或赎回等引起的变
更登记。
第二十六条 证券因被司法冻结、质押等原因导致其持有人权利
— 9 —
受到限制的,本公司在证券持有人名册中予以相应标识。
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涉及的变更登记按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办
理。
第二十七条 在证券公司等机构托管的证券的司法冻结,由托管
的证券公司等机构协助办理。证券公司等机构受理司法冻结要求后,
应当对相关证券实施交易冻结,并在协助司法冻结当日将协助司法冻
结的相关数据发送本公司,本公司根据证券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办
理司法冻结登记。
第二十八条 未在证券公司等机构托管的证券的司法冻结,由本
公司协助办理。本公司受理司法冻结要求后,在受理日对应的交收日
清算交收程序完成后对司法冻结涉及的持有人名下的证券进行核查,
根据核查结果办理司法冻结登记。
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证券质押,应当按照本公司证券质押登记业
务相关规定办理证券质押登记。证券质押合同在质押双方办理质押登
记后生效。证券一经质押登记,在解除质押登记前不得重复设置质押。
已办理司法冻结登记的证券不得再申请办理质押登记。
第三十条 权证创设人创设或注销权证的,本公司根据有效的创
设或注销申报,办理权证创设或将相应权证予以注销。
第三十一条 权证行权期内,本公司根据有效的行权申报和交收
结果办理权证行权的变更登记。
第三十二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,本公司根据有效的转股
申报结果,办理转股登记,将相应股份登记到其持有人名下,同时注
— 10 —
销其持有人名下的相应可转换公司债券。
第三十三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可转换
公司债券赎回或回售登记的,本公司根据其申请以及公告约定的赎回
方式或有效的回售申报,在确认其用于赎回或回售的资金已划至本公
司指定银行账户后,将赎回或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予以注销,并按
照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定办理资金划付手续。
第三十四条 申购或赎回ETF 份额的,本公司根据有效的申购或
赎回申报以及交收结果,办理ETF 份额申购或赎回的变更登记。
第四章 退出登记
第三十五条 股票终止上市后,股票发行人或其代办机构应当及
时到本公司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的退出登记手续,按规定进入代办股
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,应当办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登记
手续。
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在结清与股票发行人的债权债务或就债权
债务问题达成协议后,与股票发行人或其代办机构签订证券登记数据
资料移交备忘录,将股份持有人名册清单等证券登记相关数据和资料
移交股票发行人或其代办机构。
前款所称持有人名册清单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代码、持有人姓名或
名称、证券账户号码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、持有人通讯地址、持
有股份数量、股份托管机构、限售情况、司法冻结状态、质押登记情
况、未领现金红利金额等内容。
第三十七条 股票发行人或其代办机构未按规定办理证券交易
— 11 —
所市场退出登记手续的,本公司可将其证券登记数据和资料送达该股
票发行人或其代办机构,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,视同该股票发行人
证券交易所市场退出登记手续办理完毕。
第三十八条 股票发行人证券交易所市场退出登记办理完毕后,
本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关于终止为股票发行人提供证
券交易所市场登记服务的公告。
第三十九条 债券提前赎回或到期兑付的,其证券交易所市场登
记服务业务自动终止,视同债券发行人交易所市场退出登记手续办理
完毕。
第四十条 其他证券的退出登记手续参照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
九条的规定办理。
第五章 证券登记相关服务
第一节证券持有人名册服务
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定期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。
发生证券初始登记、召开股东大会、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、权益
分派、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、证券交易异常波动等情形时,本公司
根据证券发行人的申请提供相应的证券持有人名册。
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提供的证券持有人名册主要内容包括证券
持有人姓名或名称、证券账户号码、持有证券数量、证券持有人通讯
地址等。如证券发行人还需本公司提供与证券持有人名册相关的增值
服务,可以向本公司提出申请,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予以提供。
第四十三条 同一持有人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,本公司在提供证
— 12 —
券持有人名册时,对该持有人通过多个证券账户持有的同一证券可以
予以合并统计后再行提供。
第四十四条 证券发行人可以通过本公司提供的上市公司网络
服务系统、邮寄、现场办理等方式获取证券持有人名册。
第四十五条 证券发行人应当妥善保管证券持有人名册,并在法
律、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许可的范围内使用。因证券发行人不当使用
证券持有人名册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证券发行人承担,本公司不承
担任何责任。
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,召集
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,向本公司申请获取其公告的
股权登记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。召集人不得将所获取的证券持有人名
册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。
第二节权益派发服务
第四十七条 证券发行人委托本公司派发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
增股本,应当向本公司提供派发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申请、股
东大会决议以及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。
本公司对证券发行人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,根据其申请派发相
应股份。
第四十八条 证券发行人委托本公司派发股票或基金的现金红
利或债券本息,应当向本公司提出申请,并在本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将
用于派发现金红利或债券本息的资金划至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;本公
司确认证券发行人的相应款项到账后,根据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定办理
— 13 —
资金划付手续。
第四十九条 国债派息兑付的,本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国债派息
兑付的有关规定,办理本息划付手续。
第五十条 证券发行人委托本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或债券本息,不
能在本公司规定期限内划入相关款项的,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,并在
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,说明原因。因证券发行人未履行及时通
知及公告义务所致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该证券发行人承担,本公司不承
担任何责任。
第三节查询服务
第五十一条 证券发行人和证券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提供的
电子网络服务系统、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本公司申请查询证券登记信
息。
证券持有人通过本公司网络查询服务系统获得的查询结果不作
为其持有证券的法律依据,证券持有人如需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证券
持有及变动记录证明,应当按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定申请办理。
第五十二条 证券发行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查询关联人、董事、
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知悉内幕信息当事人持有该证券及变更登记
等情况。
第五十三条 证券持有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查询持有人本人证
券持有及变更登记等情况。
第五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依法履行职责,可以向本公司查询证券
登记相关数据和资料。
— 14 —
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、公安机关和中国证监会等
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,可以向本公司查询证券登记相关数据和资料。
第四节网络投票服务
第五十六条 本公司设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(以下
简称网络投票系统),为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。
第五十七条 上市公司使用本公司网络投票系统,应当向本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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