>
投资融资详情

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(试行)

【摘要】:
—1—关于发布《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(试行)》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主体:为落实中国证监会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》,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登记存管工作,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,本公司制定了《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(试行)》,现予以发布,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附件:《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(试行)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○一三年一月十八日—2—附件

— 1 —
关于发布《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登记存管业
务实施细则(试行)》的通知
各市场参与主体:
为落实中国证监会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》,
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登记存管工作,保护投资者合法权
益,本公司制定了《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
细则(试行)》,现予以发布,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附件: 《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(试
行)》
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
二○一三年一月十八日
— 2 —
附件:
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登记存管
业务实施细则(试行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(以下简称公众公司)
股份集中登记存管业务,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,根据中国
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)《非上市公众
公司监督管理办法》、《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》以及中国
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本公司)《证券登记
规则》等规定,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众公司股份的集中登记存管业
务。
第三条 本公司依法受公众公司委托办理其股份的登记
及相关服务业务,公众公司应当与本公司签订服务协议,明
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。
公众公司股份应当存管在本公司,本公司设立电子化证
券簿记系统对股份实行无纸化管理。
第四条 股份应当登记在证券持有人本人名下,投资者
持有的股份以本公司证券簿记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。
依据法律、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,公众公司股
份记录在名义持有人名下的,从其规定。
— 3 —
第五条 本公司可以委托证券经营机构等相关机构作为
本公司登记业务代理机构。
登记业务代理机构的资质认定、申请程序、代理业务范
围等,由本公司另行规定。
第六条 本公司根据业务申请人的申报,办理公众公司
股份登记存管业务。本公司对业务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
行形式审核,业务申请人应当确保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、
准确、完整、可用。
第二章 初始登记
第七条 公众公司首次将其股份在本公司登记或其后实
施股份定向发行、配股等行为的,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
关规定及时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的初始登记。
第八条 公众公司股份已在地方股权服务机构管理的,
公众公司应委托该机构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初始登记。
公众公司股份未在地方股权服务机构管理的,公众公司
可以直接或委托地方股权服务机构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初始
登记。
第九条 首次向本公司申请初始登记的公众公司应符合
以下条件:
(一)通过中国证监会核准;
(二)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股份持有明细清单(包含股
东身份信息和持股数量信息等);
— 4 —
(三)公众公司及其委托的地方股权服务机构承诺其申
请材料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、可用;
(四)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条件。
第十条 公众公司首次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,应当
提供以下申请材料:
(一)股份登记申请;
(二)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相关核准文件;
(三)公众公司确认的股份持有明细清单;
(四)公众公司及其委托的地方股权服务机构提供的关
于其申请材料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、可用的承诺书;
(五)公众公司委托地方股权服务机构办理初始登记的,
应提供对该机构的授权书;
(六)公众公司及其委托的地方股权服务机构的有效身
份证明文件复印件(加盖公章)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
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(加盖公章)、经办人有效身份
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、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;
(七)涉及质押、司法冻结或限制转让等的,还需提供
质押登记、协助执法或限制转让等的相关材料;
(八)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。
第十一条 本公司对公众公司提供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
后,根据其申报的股份持有明细数据,办理股份初始登记,
并向公众公司提供股份登记证明文件。
— 5 —
第十二条 公众公司应当确保其提供的初始登记申请材
料和数据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、可用。由于公众公司提供的申
请材料和数据错误,导致初始登记不实所致的一切法律责任
由公众公司承担。
公众公司申请对初始登记结果进行更正的,本公司依据
生效的司法裁决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办理更正手
续。
第十三条 股份已在本公司登记的公众公司实施股份定
向发行、配股等行为的,应当参照本细则第十条提交申请材
料,办理股份初始登记。
第三章 股份变更登记
第十四条 股份因以下原因发生转让的,应当及时办理
过户登记:
(一)通过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达成的交易;
(二)股份协议转让;
(三)司法扣划;
(四)行政划拨;
(五)继承、赠与、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(如离婚、分
家析产等情形);
(六)法人合并、分立,或因解散、破产、被依法责令
关闭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;
(七)相关法律、行政法规、中国证监会规章及本公司
— 6 —
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第十五条 通过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达成交易的,本
公司根据交易转让的股份交收结果,办理过户登记。
第十六条 股份转让双方申请办理股份协议转让或行政
划拨过户登记的,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:
(一)股份过户登记申请;
(二)股份转让协议正本(行政划拨除外);
(三)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;
(四)须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,还需提供有
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;
(五)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。
第十七条 当事人因继承、赠与、依法进行财产分割或
者法人因解散、破产、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申请办理股份
转让的,参照本公司《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(适用
于继承、赠与、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、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)》
的规定执行。
第十八条 公众公司股份质押登记,参照本公司《证券
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》的规定执行。
第十九条 公众公司股份的协助执法业务按照有关规定
办理。
第二十条 本公司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,
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手续。
— 7 —
第二十一条 相关当事人申请办理股份变更登记业务的,
可以通过公众公司委托的地方股权服务机构或直接向本公
司提交申请材料。
第四章 股份登记相关服务
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根据公众公司的申请,通过现场、
邮寄、网络等方式提供股份持有人名册。
第二十三条 公众公司应当妥善保管持有人名册,并在
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使用。因公众公司不当使用持有人名
册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,由公众公司自行承担。
第二十四条 公众公司应当委托本公司办理股份股利派
发及公积金转增股本;公众公司可自行、委托地方股权服务
机构、委托本公司派发现金红利。
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对公众公司提供的权益派发申请材
料审核通过后,办理相应权益派发手续。
第二十六条 公众公司委托本公司派发现金红利的,应
当将相应款项划至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,本公司在确认款项
足额到账后,办理现金红利款项的划付事宜。
公众公司不能在本公司规定期限内划入相关款项的,应
当及时通知本公司,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,说明原因。公众
公司未履行相关义务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公众公司承担。
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可以接受公众公司委托,提供股东
大会网络投票及股权激励计划等服务。
— 8 —
第二十八条 股份持有人可以通过现场、网络等方式向
本公司申请查询本人股份持有及变更登记等信息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二十九条 公众公司股份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
挂牌交易,投资者需要在该交易场所交易股份的,应当按照
交易场所的规定办理交易相关手续。
第三十条 本公司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
公众公司登记存管业务有其他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从证券交易所退市的公众公司,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按本
公司相关规定办理。
第三十一条 相关业务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收
费标准缴纳股份登记存管相关服务费用。股份登记存管及相
关服务业务涉及税收的,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地方股权服务机构是指经地
方政府批准设立的股权托管机构、受托管理公众公司股份的
证券经营机构等。
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本公司负责解释。
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版权所有:山东中移能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   鲁ICP备11033390号-1  网站建设:中企动力 济南 后台管理